商水县通报两起打击整治无底线博流量典型案例

发布时间:2024-06-06 00:00 来源:

  为进一步净化网络环境,严厉打击整治网络谣言和网络暴力,商水县委网信办、县公安局坚持依法打击和综合治理相结合,集中整治“自媒体”无底线造热点蹭热点,制造以假乱真、虚实混杂的“信息陷阱”等突出问题,切实维护网络空间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。现向社会公开通报2起打击整治网络谣言典型案例。

  魏集镇杨某某发布“就为吃香蕉,18口全部丧命”网络谣言案。2024年5月31日,商水县魏集镇杨某某在抖音平台发布信息称“一夜之间,18口全都丧命,就为吃香蕉”。经核实,杨某某为博取关注,编造虚假恐怖信息,系网络谣言,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,杨某某对其发布虚假信息的行为供认不讳。目前,杨某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。

  固墙镇彭某某未经核实转发“谭庄偷小孩”网络谣言案。2024年6月4日,商水县固墙镇彭某某在抖音平台转发信息标题为“偷孩子者,人人得而诛之,望广大家长不要忽略孩子安全,莫要追悔莫及”。经网信、公安核查,彭某某为博取关注、吸引流量,未经核实转发“谭庄偷小孩”的虚假信息,造成不良社会影响,彭某某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。目前,彭某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。

 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,网信部门和公安部门对编造和传播谣言的行为坚持“零容忍”,依法严肃追究恶意编造、传播网络谣言的组织者、策划者和主要实施人员的责任。请广大网民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,自觉规范个人网上言行,做到“不造谣、不信谣、不传谣”。同时也提醒广大网民,面对纷繁多样的网上信息,务必提高警惕,增强辨别能力和防范意识,积极抵制网络谣言,携手维护网络空间秩序。

  散布网络谣言的法律责任一、民事责任 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的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规定,要承担停止侵害、恢复名誉、消除影响、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。二、行政责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五条: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:(一)散布谣言,谎报险情、疫情、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;(二)投放虚假的爆炸性、毒害性、放射性、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;(三)扬言实施放火、爆炸、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。三、刑事责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零五条:以造谣、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、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;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二十一条: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,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、商品声誉,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四十六条: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:编造虚假的险情、疫情、灾情、警情,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,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,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,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;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
        监审:郝欣欣审核:王伟杰

  编辑:吕兵勇

  主办单位:商水县委网信办